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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誉侵权还是舆论监督(5)

1999-10-06 来源:生活时报 全文完 我有话说

(续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四川法制报》共刊出150多期《舆论与监督》,公开调查收到公开回复占80%。其中,来信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问题得到解决的约占公开回复的60%;反映情况不实,通过公开回函予以解释、澄清的约占40%。

终审媒体胜诉

8月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闻侵权官司案,二审在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3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9月2日,资阳地区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四川法制报在“舆论与监督”栏目中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发表群众来信,并在该群众来信后附“编后”并未对该群众来信发表评论以引导读者对汤等3人作出不适当的评价而侵害其名誉权;相反,编后让一般读者在知晓该来信仅为投信人的反映,而并非该事情的最终调查结果,足以阻止读者轻信该群众来信内容的真实性而对汤等人作出不适当的评价。因此,从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及名誉侵权构成来看,四川法制报并未对汤等3人构成名誉侵权。

为此,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等3人要求四川法制报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费用均由汤等3人承担。

法律向媒体倾斜

终审的胜诉使《四川法制报》以民主的方式用公开调查的手段进行舆论监督的形式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这是中国新闻史上值得重重记录的一笔。该案在成都的新闻媒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9月18日,成都各大媒体均对“安岳官司”进行了报道,纷纷表示支持四川法制报社合法的新闻监督。

该案二审审判长段大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二审改判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既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也应保护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当这两种都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同一事件中发生冲突时,就必然有一个法律向哪一边倾斜的问题。该案中,由于报道的是公益性题材,是涉及政治、法律的事件,因此,经过审判委员讨论研究,法律保护向新闻监督权倾斜。

四川省政法委秘书长邢泸生就此事发表了看法,他说:“新闻监督有其重要性、必要性,人民群众对公仆有监督权,公仆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的监督权如何落实呢?有党的监督、执法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政法部门应当看到,新闻监督不是小市民之间的争吵,不要一来就各打50大板。政法部门要多理解、支持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据悉,四川新闻媒体近年被名誉侵权的官司逐年呈上升趋势,1996年为500多件,1997年为600多件,1998年为650余件。

(全文完)

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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